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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考点大总结



理学考点大总结 在去年的司法考试中,第一章的出题份量占了一半: 第一节法的定义(两道题) 1.法的本质 2.法的规范作用 第三节法的要素(一道题),法律权力问题 第四节法的渊源(一道题),法律应该所规定的事项内容 第五节法律体系(一道题) 第七节法律关系(一道题)权利和义务的联系问题 第八节法律责任(一道题) 第一章法的本体 第一节法的定义 重点是法的本质,法的特征,法的作用三个问题 法的本质: 法在总体上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但也反映被统治阶级的局部要求 并不能说凡是国家意志都是法 只有规范性文件的国家意志才是法 规范性文件:国家机关制定的能够普遍适用的,反复督促适用的行为规则文件。 非规范性文件:国家机关制定的,只适用于个别和个别事件,只能一次适用的行为规则的文件,比如:法院的判决书、检察院的起诉书等。 法的特征: 1.具有规范性 2.具有国家性 3.具有普遍性 4.具有权力义务的一致性 5.具有国家强制性和程序性 着重掌握第一个和第五个特征 法具有规范性:对于这个特征,弄清楚三个基本概念: 1.社会规范:调解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法、道德、宗教、政策、章程、纪律) 2.技术规范:调解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规范(电脑操作规程、驾车规程等) 3.技术法规:把技术规范通过法律的形式公布出来(如交通法规) 法具有强制力 1.国家强制力就是以国家的暴力为后盾 2.国家运用强制力的保障法的实施,必须依法行使 3.并不是说每一个法的实施过程都需要国家强制力 4.国家运用强制力保障法的实施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5.国家强制力保证法的实施,但不是唯一的实施手段 法的作用: 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 1.规范作用 2.社会作用 从考试角度来讲,重点抓法的规范作用 法的规范作用(每年都考) 复习时,把每一个作用的含义和作用的对象弄清楚: 一、指引作用 指引人们行为方向的作用 两种指引:确定的指引和可选择的指引 作用对象是本人的行为。 二、评价作用 指法律法规具有判断和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作用 作用对象是他人已经发生的行为 三、预测作用 行为人可以预测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的作用 1.预测国家的行为人的行为 2.预测行为人之间会如何行为 作用对象是人们相互之间的行为 四、教育作用 法律规范对人们现在和今后的行为发生影响的作用 作用对象是针对一般人的行为 五、强制作用 法律规范对违法犯罪行为惩罚的作用 作用对象是违法的犯罪行为 法的社会作用: 1.维护阶级统治 2.处理社会分工 第二节法的价值 从考试角度讲就抓两个问题: 1.法的价值的含义 2.法的价值的种类 法的价值: 法作为客观,对社会主体的作用,能不能满足人们的需要以及满足需要的程度。法的价值反映了主体和法律之间的关系。 1.法的价值的主体是全体社会成员 2.法要满足社会主体的需要是法本身应该具有的 3.法的价值是指人们希望法能够满足需要,是人们的主观愿望 法的基本价值即人们根本的、共同的、基本的需要: 1.自由 2.秩序 3.正义 自由:衡量国家法律进步与落后、民主与专制的标准,更重要的是它体现了人性最深刻的需要。 秩序: 1.法的根本任务决定 任何国家的法律任务之一就是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 2.秩序意味着社会有序的状态,本身的性质决定了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 3.秩序是法的其他价值的基础 正义 1.正义是法的最基本的标准 2.正义是法的评价标准 3.正义极大的推动着法律的进货,使自由、民主、平等、人权等价值观念深入人心。 第三节法的要素 重点是三个问题: 法律规则 法律原则 权利和义务(去年考了两道题) 重点是法律规则,其次是法律原则 法律规则:重点抓两个问题 一、法律规则的构成要素 (1)假定 (2)行为模式 (3)法律后果 对于法律规则的构成要素,要注意四个问题: 1.任何一个法律规则都必须具备这三个要素 2.三个要素当中,行为模式是法律规则的核心 3.假定和行为模式是法律后果的前提 4.法律规则和法律条文不是等同的概念,但它们又是紧密联系的 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文字表现 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具体内容 一个条文表述不同法律规则或其要素 法律规则的内容可以由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律条文来表述 法律规则的分类 这是考试重点,去年没考 1.根据行为模式的不同,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 所有的法律规则的分类都是按照这个最基本的分类 2.根据法律规则的确定性程度,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重点区分准用性规则和委任性规则 3.按照法律规范对人们行为的强制性程度和效力强弱程度的不同,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委托性规则也有授权性,授权性规则和委任性规则的不同: 授权性规则主要是授予公民的权力,公民有选择性 委任性规则主要是委托某个国家机关,没有选择性 法律原则 主要是两个问题: 1.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区别 2.法律原则的分类 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都是国家规定的指导人们基本的行为准则 它们的不同: 1.规定内容不同:法律原则不具体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 2.适用范围不同: 法律原则是宏观指导,适用范围广泛 法律规则是微观调控,它们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 3.发生的效力方式不同 法律原则发生的效力未必具有具体的针对性 法律规则发生的效力具有具体的针对性 法律原则的分类: 1.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 2.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 3.实体性和程序性原则 权利和义务 1.权利的特点 2.义务的特点 3.权利和义务的分类 去年考题: 权利的概念 权利和义务的联系 第四节法的渊源与分类 重点是法的渊源,法的分类一般了解 法的渊源重点抓住四个要点: 一、法的渊源是法的效力的来源以及法的效力的等级地位 二、根据法的效力的来源不同,分为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 正式渊源: 来源于国家机关,由国家的立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制定的 法律法规,一般是成文法或制定法用文字表现出来 非正式渊源: 来源于国家机关以外或者来源于国家司法机关,分为五种: 1.判例 2.习惯 3.法学家的著作 4.法理 5.政策 三、我国法的渊源都是正式渊源,是成文法所表现的 8种表现形式(复习重点):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少数民族地区的单行条例和自治条例,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规章,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四、为了便于人们了解法的渊源,国家对于一定时期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系统法和规范化,有两种基本方法: (1)法律汇编,不改变法律文件的内容,不是国家的立法活动 (2)法典编纂,对法律文件进行加工整理,是国家的立法活动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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