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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红 主题类号:C41/社会保障制度 【 文献号 】1-1513
【原文出处】国际经济合作
【原刊地名】京
【原刊期号】200006
【原刊页号】54~58
【分 类 号】C41
【分 类 名】社会保障制度
【复印期号】200009
【 标 题 】日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沿革及启示
【 作 者 】陈红
【 正 文 】
日本的养老保险制度又称为年金制度,其发展沿革大致分为三个时期,即由劳动者养老保险制度的创立到实现国民皆养老保险体制的制度创建期;顺应经济高速发展的养老保险制度的扩充期;老龄化社会的对应、改革期。
从“恩给”到“国民皆年金”
明治维新时期,日本政府相继对军人和官吏实施了“恩给”制度,即由中央政府出钱,对退役军人及政府官员支付老年生活费作为国家对忠诚于国家利益的军人及官吏的一种恩赏。明治末期,恩给制度进一步扩大到官办企业的劳动者。最早以民间劳动者为对象实施的养老保险,是1939年根据《船员保险法》建立的船员保险和1942年根据《劳动者年金保险法》建立的劳动者养老保险制度。1944年劳动者养老保险改名为厚生养老保险,保险范围扩大到职员和女性劳动者。
二战结束时的日本经济处于混乱状态。急剧的通货膨胀,使得劳动者的生活愈加贫困,支付保险费也愈加困难;随着养老保险积累金的贬值,未来年金给付的财源也面临严重问题,因而,养老金的给付水平很低,覆盖面也很小,其功能十分有限。
50年代初期,随着日本经济的全面恢复,日本政府开始重视劳动者的养老保险要求,为了重建厚生养老保险制度,于1954年对养老保险体制进行了全面改革,颁布了《厚生年金法(新法)》。把过去只是报酬比例制的养老金,改为定额部分加报酬比例部分的双层次的养老金;养老金给付的开始年龄,也由55岁分阶段地提高到60岁;此外,为了避免保险费负担的急剧增加,还设定了比平均保险费还低的保险费率。此次改革,奠定了日本现行厚生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体系。
随着日本经济的复兴,产业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劳动力急剧地涌入城市,传统的父权大家族制日渐崩溃,家庭结构和观念都发生很大变化,使得原来潜藏在家族内部的养老问题日益显现;再加上人口出生率和死亡率的空前低落,人口平均寿命的逐步延长,使社会养老提上议事日程。而当时日本的养老保险制度还只是以大企业劳动者和公务员等为中心,覆盖面仅为全体就业者的1/4,包括中小企业劳动者、日雇劳动者、自营业者、农民等的养老保险制度尚未建立,大多数人长期被排除在保险制度之外,并且由于就业上的不稳定,所得水准低,生活不安定的因素很多,他们难以进行必要的养老储蓄,坠落到生活贫困层的危险性很大。因此,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建立以中小企业劳动者、自营业者、农民等为对象,保障老后所得的国民养老保险制度,已成为当时的紧急课题。
在上述背景下,1959年4 月日本国会批准通过了《国民年金法案》,决定先后实施非积累制的福利年金(从1959年11月开始)和积累制的国民年金制度(从1961年4月开始)。
国民年金制度以积累制为基础,是一种强制加入的制度。它的对象是20岁以上未满60岁的日本国民,但其他年金制度(如厚生年金、共济年金等)的被保险者及年金受给者除外,除外者的配偶、学生等可任意加入。积累制国民年金有老龄年金、残疾年金、母子年金、寡妇年金、孤儿年金五种。领取老龄年金的条件是原则上必须有25年以上的被保险者加入年限,而且年龄要达到65岁。非积累制国民年金是对制度开始实行时已经达到高龄的人和支给年金所必需的加入年限不满的人及残疾者等支给的老龄福利年金、残疾福利年金及母子福利年金的制度,其保险费和给付额是固定的。对没有保险费负担能力的低所得者,还设立了保险费免除制度,年金给付额的三分之一由国库负担;福利年金的给付费及事务费全额由国库负担。
此外,日本政府还先后颁布了《私立学校教职员共济组合法》、《市町村职员共济组合法》、《公共企业职员等共济组合法》、《农林渔业团体职员共济组合法》、《地方公务员等共济组合法》。随着1961年国民年金制度的全面实施,形成了由厚生年金保险、船员保险、国家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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