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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冯宪芬/赵文龙 主题类号:C41/社会保障制度 【 文献号 】1-1510
【原文出处】延安大学学报:社科版
【原刊期号】200002
【原刊页号】49~53
【分 类 号】C41
【分 类 名】社会保障制度
【复印期号】200009
【 标 题 】论我国失业保险制度中的问题及完善
【 作 者 】冯宪芬/赵文龙
【作者简介】西安交通大学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陕西 西安 710049
冯宪芬(1967—),女,陕西子洲人,西安交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讲师,硕士。
【内容提要】随着经济体制的转轨,国有企业改革的攻坚,我国失业保险面临着一系列新的问题。因此,要适当扩大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适用范围,设立专门的失业保险资格审核机构,严格失业保险资格条件,建立健全失业保险体系,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关 键 词】失业/失业保险/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制度
【 正 文 】
中图分类号:F840.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975(2000)02—0049—05
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现状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以立法的形式集中建立保障资金,对收入中断的失业者在一定时期内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其核心内容是通过集中建立失业保险资金,分散失业风险,使暂时处于失业状态的劳动者得到最基本的生活保障,通过就业培训,使失业者尽快就业。它属于社会保险范畴,同生育保险、伤残保险、死亡保险、疾病保险、养老保险等一起共同构成社会保险体系。作为社会保险形式,与商业保险有别,具有强制性、普通性、互济性和社会性。
我国的失业保险可以溯到建国初期,为了解决旧中国遗留下来的失业问题,当时的政务院在1950年6 月发布了《关于救济失业工人的指示》,劳动部也于1950年7月发布了《救济失业工人暂行办法》, 同时国家设立了统率全国失业救济工作的专门机构——失业救济委员会,1951年政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但这一阶段的失业保险工作最终被政府强有力的就业安置工作所湮没,并不能算我国严格意义上的失业保险制度的开始。
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真正开始于改革开放以后,其标志是国务院于1980年颁布的《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这一法规的颁布对推进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起了不可忽视的作用,经过十年多的实践,1993年国务院发布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对原有的暂行规定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以期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
随着市场经济的确立,通过市场保护劳动力的再生产和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也就成为必然趋势。市场经济必然引入竞争机制,优胜劣汰,这样势必会造成一部分劳动者退出劳动岗位,从而使其及家属因失去收入而陷入生存危机,同时市场机制也必然引起劳动力的流动,使劳动者不再终身固守一个岗位,“跳槽”现象就足以说明。如何解决失业和跳槽过程中劳动者的基本物质生活保障已成为当今我国政府必须面对的一个现实问题,为此十四届三中全会作出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社会保障是市场经济体制基本框架的五大支柱之一”,而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社会保险又是整个体系的支柱。当前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仍以国有企业改革为主,在国有企业改革中,下岗失业则是当前改革遇到的最突出的问题,因此经济学界认为推动国企改革的最重要的一个基础工程是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国务院于1999年1月颁布了《失业保险条例》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这标志着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又迈进了一个新的阶段:
首先,我国失业保险的保障范围有所扩充。1999年1 月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改变了1993年以来仅限于国有企业职工的狭窄范围,而是扩充到整个城镇劳动者。《条例》第2条明确规定,城镇企事业单位、城镇企事业单位职工依据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而且明确指出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
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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