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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商业医疗保险与社会医疗保险的关系





作者:张智勇  主题类号:C41/社会保障制度 【 文献号 】1-1508 
【原文出处】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原刊地名】郑州 
【原刊期号】200003 
【原刊页号】56~58 
【分 类 号】C41 
【分 类 名】社会保障制度 
【复印期号】200009 
【 标 题 】试论我国商业医疗保险与社会医疗保险的关系 
【 作 者 】张智勇 
【作者简介】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 金融保险系 河南 郑州 450052 
【内容提要】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二者都具有自身鲜明的特点,同时有着本质的区别。我们不能简单地判断孰优孰劣,而只能通过把它们放入社会医疗保障的整体中考察二者的关系去加以把握。商业医疗保险与社会医疗保险相结合,并逐步将覆盖面扩大到所有城镇劳动者,将是我国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方向。 
【关 键 词】基本医疗保险/统帐结合/社会统筹基金/关系 
【 正 文 】 
中图分类号:F842.6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 —3928(2000)03—0056—03 
一、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的区别 
社会医疗保险是由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为解决劳动者及其家属因医疗、负伤、生育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后的治疗和生活问题,由国家给予适当经济帮助和医疗服务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而商业医疗保险则属于健康保险的范畴,是当被保险人因患病而发生医疗费支出,或因疾病导致残疾或死亡时,由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虽然二者都是通过建立保险基金的方式为被保险人在患病时提供经济帮助,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二者仍然表现出了本质的区别: 
1.保险的性质不同。社会医疗保险属于政策性保险,它的举办通常是为了贯彻实施国家的医疗卫生政策;而商业医疗保险则完全是一种商品的等价交换行为,一方交纳保险费,另一方则提供与保费规模相适应的医疗保障。 
2.保险的实施方式不同。前者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凡属于法律规定适用范围的社会成员,必须参加,并缴纳保险费。后者则采取自愿原则,只有在保险双方都同意的前提下保险合同才生效。 
3.保险经营的主体、目的不同。前者经营的主体是国家,由国家设置的社会保险机构专门负责办理;它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是为了确保社会的安全与稳定,提高全民的福利水平。后者经营的主体是保险公司,属于企业法人,经营的直接目的是为了获取商业利润。 
4.保险的保障水平与医疗服务的范围不同。前者提供的是最基本的医疗保障,当前我国实施所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广覆盖,低水平”,其所提供的医疗服务的范围参照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去年5至6月间颁布的一系列关于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治疗和服务范围的通知和管理办法。后者提供的医疗保障水平多种多样,根据被保险人的交费多少来确定,交费多,保障水平自然就高。但总体来看,商业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要高于社会医疗保险。 
5.保费的负担方式不同。前者的保费通常由劳动者个人、企业和国家三方共同负担,个人的负担多少主要取决于劳动者的经济承受能力,强调社会公平性。后者的保费完全由个人负担,负担的多少取决于保险金额的高低及个人的健康状况,强调权利与义务完全对等。 
正因为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都具有各自的鲜明特点,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判断孰优孰劣,而只能把他们放入社会医疗保障的整体中去考察二者的关系。 
二、从我国医疗保障的现状及发展看,二者不可能相互替代,只能走相互补充、共同发展的道路 
1.从我国医疗保障的现状来看,商业医疗保险的作用远未充分发挥,同时客观事实也要求其应成为社会医疗保险的必要补充。中共十五大中明确指出,政府只能提供最基本的社会保障。就医疗保障而言,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在1998年12月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明确指出,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均要参加,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城镇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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