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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制度的法律思考





作者:唐政秋  主题类号:C41/社会保障制度 【 文献号 】1-1477 
【原文出处】学术研究 
【原刊地名】广州 
【原刊期号】200008 
【原刊页号】77~80 
【分 类 号】C41 
【分 类 名】社会保障制度 
【复印期号】200012 
【 标 题 】建立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制度的法律思考 
【 作 者 】唐政秋 
【作者简介】唐政秋 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湖南 长沙 410004 
【内容提要】随着政府机构的改革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推行,国家公务员失业的情况难以避免,建立和完善我国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制度已势在必行。本文在分析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现状的基础上,阐述了建立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制度的必要性,提出了从制定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法规、完善有关配套社会保障制度等方面入手,从而尽快建立起我国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制度的思路。 
【关 键 词】国家公务员/社会保障/失业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基金 
【 正 文 】 
〔中图分类号〕D6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326(2000)08-0077-04 
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制度,是指国家依据法律和法规,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对国家公务员因遭受本人所不能控制的失业风险而中断收入时,在一定时期内提供一定的物质帮助以维持其基本生活并促进其再就业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它是国家公务员社会保障制度中的基本组成部分,也是我国国家公务员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当前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过程中,建立并完善有中国特色的、符合国家公务员制度要求和国家公务员职业特点的失业保险制度,对于促进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要意义。 
一、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制度的现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国家公务员是指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1993年底以前又称国家干部或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公务员社会保障制度,前身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障制度,创建于建国初期,在“文革”期间基本上处于停滞状态,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得到了恢复和发展。随着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实施,作为其重要配套工程,国家公务员社会保障制度受到了政府的充分重视,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初步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公务员社会保障制度,为推进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发挥了重要作用。 
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初创于1986年,以当年7月12日国务院颁布的《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为标志;1993年4月12日国务院发布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失业保险制度;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发布并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将失业保险范围由原来的国有企业职工扩大到城镇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然而,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至今没有将国家公务员的失业纳入其范围,目前只有深圳市等极个别开放城市规定了国家公务员的失业保险,这不能不说是我国现行失业保险制度的不足。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建国以来,我国传统社会保障制度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无偿提供了充分、完善的国家保险和就业保障。随着经济体制及政治体制改革的加快,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向前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国家公务员失业的现象开始出现,迫切需要改革传统的国家公务员社会保障制度,建立新时期的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制度。 
二、建立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一)保证政府机构改革方案顺利实施的需要 
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政府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应根据上层建筑适应并服务于经济基础的总体要求不断加以调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正是国家转变政府机构职能、推进政治体制改革、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重大举措。现在,地方各级政府机构的改革正在有序推进。政府机构在精简、转换职能的同时,一部分国家公务员面临着分流,甚至下岗、失业,如果没有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制度与其衔接,政府机构改革工作难以达到预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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