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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失业保险的费率制度创新




作者:彭璧玉  主题类号:C41/社会保障制度 【 文献号 】1-930 
【原文出处】《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 
【原刊地名】广州 
【原刊期号】200005 
【原刊页号】47~51,58 
【分 类 号】C41 
【分 类 名】社会保障制度 
【复印期号】200102 
【 标 题 】论我国失业保险的费率制度创新 
【 作 者 】彭璧玉 
【作者简介】彭璧玉 华南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系副教授,博士。 
【内容提要】费率制度设计包括失业保险基金的收缴费率和失业救济金的支付费率两个方面。失业保险的费率制度应以失业保险资源的效率性为基础。我国的失业保险的收缴费率是以企业工资总额为基准的,完全忽视了行业之间、企业之间在雇佣水平上的差异性,难以调动缴费主体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我国的失业保险的支付费率以职工工龄长短作为失业救济金的发放依据,完全忽视了失业者再就业潜力的上差异性,不利于激励失业者缩短职业搜寻时间,尽快实现再就业。因此,应将目前我国失业保险的单一费率制转变为与风险失业率挂钩的行业差别费率制、与整体失业率挂钩的分段费率制、与通货膨胀率挂钩的累进费率制、与平均工资挂钩的工效费率制、与失业者在再就业能力挂钩的联系支付制。 
【关 键 词】差别费率制/分段费率制/累进费率制/工效费率制/联系支付制 
【 正 文 】 
费率制度设计是失业保险制度中的关键环节,它主要包括失业保险基金的收缴费率和失业救济金的支付费率两个方面。笔者认为,我国失业保险基金收缴费率的创新即是要针对缴费主体缺乏缴费积极性等现象而推行差别费率制、累积费率制、分段加权费率制和工效费率制;失业救济金支付制度的创新则是要克服失业救济金的低效发放现象,充分发挥其促进再就业的职能,推行联系支付制度。 
一、基于风险失业率的行业差别费率制度 
从社会整体的角度来看,失业是对社会福利的损害,因而对社会福利水平的修复应由造成非自愿失业的雇主来承担,失业率高的行业和企业,应相应地承担更多的修复责任。因而对不同失业率的企业采用同一费率来征缴失业保险基金,破坏了责任对等原则,不利于公平、有效地征缴失业保险基金。 
行业差别费率制度就是在各行业不同失业率的基础上,将对各行业失业保险费用征缴的比率与该行业的失业风险程度结合起来,失业风险程度越高的行业,缴纳失业保险金的比率应相应提高。 
失业风险程度的确定受短期劳动力需求因素与长期劳动力需求因素的双重制约。前者包括劳动力的边际生产力、边际产量、边际收益产量及劳动力的工资水平等因素;后者则包括技术进步、生产率改变、劳动力需求弹性及资源的替代效应等方面的内容。宏观的因素还有经济周期的影响和社会消费潮流的改变。显然,要依据以上多项指标来确定各行业的可能失业率是异常复杂的。简便的方法是将各行业在上一年度的平均失业率作为本年度的风险失业率,因为外部环境对各个行业的劳动力需求的冲击是近似相同的。 
在单一雇主缴费制度下,差别费率的确定仅与雇主支出的工资总额挂钩。设所有行业的平均失业率为A,所有行业的平均费率为B,若某行业的风险失业率为C,则对该行业征缴失业保险基金的费率为(D)应为:D=B×C/A×100%。 
在雇主与劳动者双重缴费的条件下,劳动者的缴费比例应相对固定,不同行业的劳动者均应按工资收入的统一比例缴纳失业保险基金,以免去其对行业性失业的修复责任,而由雇主单方面承担。设行业的应缴费率由雇主费率(E)和劳动者费率(F)两部分构成,在所有行业的平均失业率为A、平均费率为B、某行业的风险失业率为C的条件下,该行业的费率为:D=E+F=B×C/A×100%+F。 
诚然,在实行差别费率制的有些国家里,雇员须与雇主根据本行业的费率,按等比原则共同分担失业保险费。如日本,在90年代初,农林水产、清酒制造等行业的费率为1.35%,雇主与雇员各负担失业保险金支出部分的0.5%,雇佣促进部分的0.35%由雇主负担;建筑业的费率为1.45%,雇主及雇员各负担失业保险金支出部分的0.5%,雇佣促进事业支出部分的0.45%由雇主负担。这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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