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初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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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初论,全文17页约17600字论述翔实  「摘要」  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作为人类法治文明的共同成果,并非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法治建设的“专利品”,“有权力必有限制”、“有限制必有监督”是全部法治国家的共同规律,司法审查是所有国家权力“内部分工”与“监督制约”的必然要求。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初步建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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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初论

全文17页 约17600字 论述翔实

  「摘要」
  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作为人类法治文明的共同成果,并非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法治建设的“专利品”,“有权力必有限制”、“有限制必有监督”是全部法治国家的共同规律,司法审查是所有国家权力“内部分工”与“监督制约”的必然要求。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初步建立的“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客观需要和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其固有的逻辑缺陷和审查“鸿沟”已经不可逾越,并导致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的虚无与错乱、国家行政权力的扩张与滥用以及国家法治秩序的严重破坏。因此,结合我国国情,借鉴域外成熟的实践经验,构建科学而合理、系统而可行的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尤其是赋予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及其它规范性文件合法性的司法审查职权,不仅是合理配置司法壁垒资源的必然要求,也是践行“尊重与保障人权”的宪法要旨、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举措。

  「关键词」司法审查,行政行为,行政法,诉讼资源

  随着我国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和谐社会步伐的不断加快,现行《行政诉讼法》中一些重要的诉讼制度已经不能适应这一新形势发展的客观需要和依法行政、规范行政的基本要求。尤其是该法初步建立的“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由于其初始设计本身固有的逻辑缺陷和审查“鸿沟”的不可逾越,导致人民法院在审判行政诉讼案件中,对于集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和行政司法于一身的行政机关所实施的行政行为,无法实施行之有效的司法监督,并经常处于“四面楚歌”、“投鼠忌器”之尴尬境地。其结果都不可避免地损害着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的公正与效率目标,贬损着国家行政诉讼法典本身固有的尊严和公信力,从而直接阻碍着该法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规范行政和构建社会和谐、建设现代法治文明的正常步伐。最高人民法院近几年在这方面虽然作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且这种探索实在难能可贵,但是这些探索毕竟离我们构建真正科学、合理而系统的司法审查制度的目标相差甚远。

部分注释

  ③ 姜士林主编,世界宪法全书,青岛出版社1997年版
  ④ 沈宗灵著,比较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⑤ 贺卫方著,司法的理念与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⑥ [法]勒内•达维德著,当代主要法律体系,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版
  ⑦ [美]卡尔威因/帕尔德森著,美国宪法释义,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
  ⑧ [美]埃尔曼(Anselm Feuerbach)著,比较法律文化,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0年版